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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染新冠病毒后胸闷气短?******

  广州日报讯 (全媒体记者 涂端玉)“此时正值流感高发,有时候大众分不清流感和新冠病毒感染后的症状区别,但二者都可能引起胸闷气短,都需要提防应对以及合理用药,老年有基础病人群尤甚。”专家如此说。日前,两位专家接受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采访并给予了大众一些实用建议、助力特殊人群平安健康过冬。

  心脑血管疾病患者应警惕胸闷气短

  相关研究发现,新冠病毒可通过介导血管内皮功能紊乱、凝血系统障碍导致血栓形成,新冠病毒还可直接与血管内皮细胞结合而形成血栓,这些血栓会阻塞血管,进一步增加心梗、卒中的发生风险。

  “有心脑血管疾病人群应尤为警惕新冠病毒感染或是流感引起的胸闷气短。”广东省中医院脑病内科主任医师孙景波表示,最近患者因为类似症状前来就诊的不在少数,他们往往会因为心肌耗氧量增加,而导致血管狭窄、缺血的可能性也由此增加。

  “近期我们接诊了大量胸闷、气喘的老年人群。”广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神经内科主任医师刘军表示,他观察发现,其中不少老年人合并有心脑血管疾病,有的还伴随有高血压、糖尿病,此时如果再感染新冠病毒,出现胸闷、气喘的可能性就会更高。

  中西医结合治疗可缓解症状

  日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试行第十版)》发布,进一步完善了中医治疗相关内容。中医药如何改善胸闷气短?以岭南地区供需两旺的中成药复方丹参片为例,其由丹参、三七及冰片按一定比例配伍制成,具有活血化瘀、理气止痛、安神宁心等功效,临床应用主要用于冠心病之胸闷、心悸等。

  孙景波主任医师表示,复方丹参片这一类中成药作用温和又能一定程度活血化瘀通络,改善冠状血管的循环、帮助调整心脑血管的供血状态,缓解胸闷、气短、心慌、头晕等症状;刘军主任医师认为,中西医结合治疗可以很大程度缓解患者的不适症状。“有基础疾病人群不要擅自停药、务必坚持服药;为了做好一级预防和二级预防,患者可以在遵医嘱前提下,适当服用复方丹参片等防治类中成药。”他说。

涉疫刑事案件办理调整后,还有哪些法律问题待明确?******

  中新网北京1月9日电(韦香惠)我国对新冠病毒感染已正式实施“乙类乙管”。7日,最高法、最高检等五部门联合出台《关于适应新阶段疫情防控政策调整依法妥善办理相关刑事案件的通知》,对涉疫刑事案件办理调整进一步细化。有关专家表示,这更有利于符合新规所代表的现时的社会评价,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

1月8日,中国边境城市——广西东兴活力逐渐恢复 翟李强 摄

  这些人可解除羁押

  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海关总署联合出台《关于适应新阶段疫情防控政策调整依法妥善办理相关刑事案件的通知》(下称《通知》)。

  《通知》明确,自2023年1月8日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不再纳入检疫传染病管理之日起,对违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预防、控制措施和国境卫生检疫规定的行为,不再以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第三百三十二条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定罪处罚。

  目前正在办理的相关案件,依照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及时妥善处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处于被羁押状态的,各办案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解除羁押强制措施;涉案财物被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依法及时解除。

  《通知》强调,要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侵犯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扰乱正常医疗秩序和严重妨害养老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等重点机构防控秩序,对涉疫药品、检测试剂等制假售假、走私贩私、哄抬物价等危害严重、性质恶劣等犯罪行为,依法从严惩治,坚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对涉疫轻微刑事案件,重在疏导和化解矛盾,统筹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把注重溯源治理、恢复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融入司法办案。

1月7日晚,上海浦东国际机场T2航站楼国际到达层连夜拆除入境旅客闭环转运防疫围挡 殷立勤 摄

  专家:刑法适用的基本原则是从旧兼从轻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郑戈向中新网介绍,刑法适用的基本原则是“从旧兼从轻”。

  郑戈解释,从旧兼从轻原则是刑法和行政处罚法等涉及禁止和处罚某些行为的法律领域所通用的法律适用原则,从旧原则所贯彻的是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的理念,如果某种行为是被行为发生后的新法规定为具有可罚性,则应当按照行为时的旧法不予处罚;从轻原则是对从旧原则的补充,如果行为发生时的旧法规定该行为违法并应予处罚,但新法免除了该行为的处罚或规定了较轻的处罚,则适用新法。

  “涉疫刑事案件办理调整是新法轻于旧法时,从轻原则适用的进一步体现。”他说。

  北京大学医学人文学院医学伦理与法律系教授王岳认为,“乙类乙管”的实施,意味着刑法随着行政前置法的修改而对涉及新冠感染的行为的法律认定发生了变化。

  王岳表示,《通知》对相关人员的解除羁押更符合处罚与违法行为相适应的原则,更有利于符合新规所代表的现时的社会评价,实现判决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他向中新网解释,其中的法理在于,对于新冠病毒感染的乙类甲管措施已经实际解除,且“每个人是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观念不断深入人心,在这一背景之下,人们刻意违反新冠防疫规定的现实可能性和危险性都已经下降,原有可能涉及刑事犯罪的行为已经不足以构成对社会秩序以及公众健康这两个法益的威胁,法律对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评价已发生变化。

“乙类乙管”实施首日的首都国际机场 中新社记者 富田 摄

  还有这些法律问题待明确

  1月8日起,我国对新冠病毒感染正式实施“乙类乙管”。除了刑案办理模式以外,专家认为,还有一些法律问题需进一步明确。

  王岳提到,对于因感染新冠无法到岗时,员工工资的发放;感染新冠病毒居家隔离期间,国家是否需要提供生活保障等问题待有关部门统一规定。

  郑戈则表示,“乙类乙管”后的法律问题还有健康码、行程码所涉及的公民个人信息删除问题、“乙类甲管”期间违反防疫规定的行为的处罚问题等。

  对于健康码是否还有存在的必要,郑戈认为,目前还有人有做核酸的需要,由于路径依赖,核酸检测结果与健康码是绑定的,查询起来比较方便,但健康码的公共用途已丧失。为此,他建议,核酸检测结果可另辟通道供个人查询。(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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